魔石百科 美国家庭法(美国有关婚姻与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制例法) - 虚幻引擎简百科

美国家庭法

美国有关婚姻与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制例法,主要由各州法规定。

基本介绍

美国家庭法,但某些统一法典、法规对各州当代有关方面的规定趋于接近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婚姻形式上,在殖民地时期曾流行“普通法婚姻”,19世纪末,多数州开始规定结婚者须领取结婚证书,并应举行宗教或其他仪式,到20世纪80年代初,有37个州废除了“普通法婚姻”,但其余州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在当代,婚外同居十分流行,并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婚姻效力方面,根据1971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的规定,实行单一无效婚制,无效婚姻包括:非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无性行为能力;未达法定年龄且未经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或法庭许可;法律禁止的近亲婚姻以及重婚。当代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限制范围正在缩小。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殖民地时期曾适用英国普通法原则,即已婚妇女不能拥有财产和订立契约,结婚时和婚后财产均为丈夫所有。后来虽然逐渐放宽了对已婚妇女财产权的限制,但仍不彻底。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各州才进一步在立法和司法上加强了对已婚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大多数州实行了夫妻财产分管制,已婚妇女有权取得、拥有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有权订立契约。但在某些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财产夫妻共有。关于离婚,历史上,各州对离婚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从总体上讲,对离婚的限制越来越少,1971年的《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规定,离婚理由只有一个,即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目前,大多数州采用了这部模范法典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