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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英文名:The Federal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是根据《美国宪法》或者国会立法成立的法院,由联邦预算保障,行使联邦管辖事务的司法权。《美国宪法》只明确了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他层级法院则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部分,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美国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即94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13个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有美国税务法院、美国破产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首席大法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来自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系统初审法院,受理《美国宪法》和国会立法规定的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限的案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提名、审核和任命程序都由《美国宪法》所规定。在美国,有权提名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的是总统,而任命则须参议院批准。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批准,再由总统正式任命。
1789年9月24日,乔治·华盛顿签署了《司法条例》,并提名约翰·杰伊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55年,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创建。18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改为由9名大法官组成。1891年,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设立。1926年,美国联邦关税法院建立。1969年,美国联邦税务法院设立。截至2013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共有880人。当地时间2025年5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阻止了美国总统特朗普在4月2日“黑奴解放日”宣布的关税政策生效,并裁定特朗普越权。
1789年3月4日,美国国会首次召开会议,首要事务之一便是落实《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届国会为此颁布了《1789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在主要城市设立了13个地区法院、3个巡回法院,以及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9月24日,乔治·华盛顿签署了《司法条例》,并于当天晚些时候提名纽约州的约翰·杰伊(John Jay)担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1855年,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创建,主要负责审理向联邦政府提出赔款申诉和个人向联邦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18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改为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1891年,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设立。1926年5月,美国联邦关税法院在纽约建立,负责受理有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案件。1969年,美国联邦税务法院设于华盛顿,在全美各地开庭,负责审理有关联邦税务纠纷的案件。
截至2013年,美国联邦法院共有880名法官,其中最高法院9人、上诉法院179人、地区法院(含特别辖区)667人、国际贸易法院9人、联邦索赔法院16人。当地时间2025年5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阻止了美国总统特朗普在4月2日“黑奴解放日”宣布的关税政策生效,并裁定特朗普越权。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成立的法院,《美国宪法》只明确了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他层级法院则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部分,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美国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有美国税务法院、美国破产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等。截至2025年5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主要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一个最高法院组成。美国联邦法院由联邦预算保障,行使联邦管辖事务的司法权。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般审判法院。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分布于全美各个司法区中。“所谓‘司法区’,是以人口数量、占地面积大小及诉讼多少为根据将50个州划分为若干个司法管辖区域。”截至2025年5月,美国共有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个州以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至少设有一家地区法院。每个司法管辖区都包含一家美国破产法院,作为地区法院的一个部门。美国的四个属地设有审理联邦案件(包括破产案件)的法院,分别是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那群岛。此外,联邦地区法院下设90个破产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地区法院转介给他们的破产案件和程序。
每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美国地区法官。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负责管理法庭并监督法院工作人员,只要他们保持“良好行为”,就可以继续任职,但国会可以弹劾他们并罢免他们。其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总统任命。一般是终身职,非经弹劾或判处有罪,不得免职。首席法官由其中70岁以下、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截至2025年5月,全美有超过670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部分工作由联邦治安法官负责。治安法官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以多数票任命,全职任期为八年,兼职任期为四年,但任期结束后可以连任。在刑事案件中,治安法官可以监督某些案件,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进行初步听证,设定保释金,裁定某些动议(如禁止证据动议)以及其他类似行动。在民事案件中,治安法官通常处理各种问题,如审前动议和取证。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区域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只限于本司法区范围之内。联邦地区法院可以审理民事、刑事、商事案件或海事案件,而且还可以复审某些联邦行政机关的决定。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审理组织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采用独任制;涉及违宪等特殊案件时,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司法区内的全体法官审理。对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涉及法律违宪的案件,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分设于各司法巡回区。在联邦系统中,94个地区法院分为12个地区巡回区。例如第五巡回区涵盖得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这些州的地区法院案件需上诉至位于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的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都有自己的上诉法院,负责审查巡回区内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与初审法院不同,上诉法院不重审案件或听取新证据,不听取证人作证,也没有陪审团。此外,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第13个上诉法院,在全美范围内拥有管辖权,可审理专门案件的上诉,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以及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裁决的案件。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的法官人数由《美国法典》第28卷第44条所规范。每个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数量不等,从第一巡回区的6名到第九巡回区的29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与一审法院相同,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法官为终身制。每个法院依据诉讼量确定法官人数。符合条件的法官可选择担任资深法官,这使他们能够继续在法院任职,但处理的案件数量少于在职法官。每位在职法官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和最多四名法律书记员,而每位资深法官则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和一名法律书记员。每个上诉法院的行政事务都由最高法院一名法官领导,而本院日常具体行政事务则由一名70岁以下资历较深的法官负责。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仅受理上诉案件,案件来源于不服一审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另外,上诉法院对某些联邦行政机关(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局等)的裁决也有复审权。就管辖区域而言,上诉法院仅限于本司法巡回区范围内的初审案件,无权受理其他巡回区内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通常仅审理法律问题,不审理案件事实。审判组织一般实行三人合议制,不设陪审团。在涉及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由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另外,首席法官还有权指定一名本巡回区联邦一审法院的法官作为上诉法院的成员参加审判活动。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开庭通常在每月的第一周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举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方都有15分钟的辩论时间。在口头辩论期间,双方的律师提出他们的论点并回答法官关于所提出的问题的问题。如果法院确定没有必要进行口头辩论,则案件由法官小组根据摘要中提供的论点进行裁决。在每次上诉中,小组的主审法官都会指派一名小组成员来准备法院的意见。该意见书规定了法院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各方可以寻求在美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复审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
整个巡回法院可通过“全席审理”程序审理特定案件(第九巡回区的全席审理程序与其他巡回区不同)。全席审理的判决通常更具权威性,且一般在先由合议庭审理后才会启动。合议庭对某一争议事项作出“公开”判决后,后续合议庭不得推翻该判决,但可建议巡回法院以全席审理方式重新审视前合议庭的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根据1789年《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所有联邦法院、州法院和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诉讼案件具有最终判决权。在税务领域,如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纳税人,美国国内收入局则必须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对案例涉及的法规作出修正。而对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美国国内收入局不一定要公开承认或默认其判决结果,可以保持原来立场,直至一方将案例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受理和最终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所有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案件,或在州法院提起但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的上诉。例如,如果一个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案件由州最高法院(通常是州最高法院)裁决,则该案件可以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如果同一案件完全依据与第一修正案类似的州法律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无法审理该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庭,法院的年度任期从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一直持续到每年夏季,通常在六月底结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隶属联邦法院制度,但是具有双重功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来自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可以行使上诉管辖权,对于审理联邦法争议的州法院判决,也可以行使上诉管辖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唯一兼有初审权和复审权的法院,其管辖权包括以下几方面: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外国派驻美国的公使和领事的案件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初审权。
国会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复审权具体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上诉。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终审法院就涉及联邦问题的判决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只是“非常少的案件属于当然上诉的案件类型。”第二,申请调卷令。“这是1925年增加的一项新权力,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当事人的复审申请审查同意后,以颁发调卷令的形式(即调取诉讼卷宗的令状)对已由联邦上诉法院、各州最高法院、联邦权利申诉法院或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是否颁发调卷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调卷令通常仅在案件涉及重要的联邦问题时,才会被许可颁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及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为9人,由8名助理大法官和称为首席大法官的院长组成,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开庭。与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终身任职。首席大法官担任法院的行政长官,由总统选出,并在职位空缺时由斯里兰卡议会批准。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从全美法律院校中挑选两名助理人员,为他们查阅法律资料,准备判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不设庭,全体法官共同出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先由法官阅读案件文本和诉状摘要,再进行庭审、辩论和评议表决。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制作多数判决书。每个法官都可以表示个人意见并公开宣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除了那些因意见不一致而维持原判的外,都成为判例编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汇编》,并且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指出,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判断合宪与否,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宣布,由于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超出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因而违宪无效。182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案”,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划分了自由州和蓄奴州。黑人奴隶斯科特以曾经居住在自由州可以自动成为自由人为由,要求恢复自由。185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斯科特无权所得自由。1952年,美国总统哈里·S·杜鲁门以政府首脑兼总司令的名义颁布法令,把钢铁厂收归国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事在“杨格斯敦钢铁公司诉索耶案”中宣布:总统企图在没有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把钢铁厂收为国有,已经超出了他的宪法权限。总统无权制定法律,只有斯里兰卡议会才拥有这种职能。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杜鲁门把钢铁厂归还原主。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披克教育管理委员会案”的判决中,宣布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从而推翻了自1896年以来所实行的“隔离但平等”的判例原则。
1960年,《纽约时报》刊载广告猛烈抨击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事后发现这个广告有多处报道失实。蒙特利公园市警察总监沙利文以诽谤罪罪名起诉《纽约时报》,由于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报社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确认《纽约时报》尽管报道失实,但是并不构成“诽谤”。美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确定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政府或其官员如果想在诽谤告诉中获胜,必须证明媒体诽谤性和污蔑性报道具有“事实的恶意”。换言之,就算媒体报道完全失实,只要媒体没有明知故犯,就不能被定位“诽谤”。该原则将举证责任交给了提起诽谤诉讼的原告,由于新闻媒体的主观性,原告很难证实他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就变相保护了新闻自由。此案的意义在于确定了公民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哪怕批评的事实是错误的,公民也应当拥有自由表达的空间。
2000年,一桩小布什诉艾伯特·戈尔案被送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头,虽然戈尔在全美范围的计票数高于小布什,但由于美国大选采取选举人团制度,最高法院判决小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团票,小布什也由此赢得大选。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这次他们改变了美国高校的招生规则。6月29日,美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违宪,从而事实上禁止美国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将种族作为考量因素。
2024年2月12日,特朗普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申请冻结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否决其总统豁免权的裁决。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人合议庭于2月6日作出裁决,认为特朗普不能以总统豁免权为由,免受刑事诉讼指控。特朗普所提总统豁免权指,他不应就任职总统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美国联邦权利申诉法院是最古老的一个专门法院,1855年创建于华盛顿,主要负责审理向联邦政府提出赔款申诉和个人向联邦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对其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复审,但最高法院很少批准。
美国联邦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关税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复审不服联邦专利局裁决的案件。同时,“新法院对来自两个行政机构(专利权署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上诉也有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以及美国权利申诉法院(主要是税务事务)。”对其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复审。
美国联邦关税法院,1926年5月建于纽约,负责受理有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的案件。对其判决不服时,当事人可向美国联邦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上诉。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1969年设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在全美各地开庭,负责审理有关联邦税务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对其判决不服时可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领地法院,是指设在联邦附属领地(如彼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像关岛、巴拿马运河地区等属地,具有特殊的政府和行政形式地区的法院。级别相当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其判决不服时可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的管辖权必须明确来自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涉及《美国宪法》、联邦法及国际条约的案件和不同州籍之居民间的争议。“联邦法院的管辖在于‘联邦问题案件’以及‘不同州公民的’当事人的案件。
美国联邦下级法院在南北战争结束后才拥有联邦问题管辖权,在那之前,联邦法由美国各州的州法院执行。但是州法院在执行联邦法时,往往侵害联邦政府的政策。美国国会规定联邦法院对于少数类型的联邦问题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常诉诸联邦问题管辖权的问题有:违反联邦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证券交易法、劳工法,对专利权及著利权的侵害等。
美国联邦法院对于不同州籍之居民间的争议,及州居民与外国国民间的争议有管辖权。多元化案件大约占联邦区域法院审理之案件数量的百分之二十。多元化管辖权是为了防止州法院法官偏颇该州之居民而给予其他州居民或其他国家国民不公平的判决而设定。多元化案件的所有原告和所有被告必须来自于美国不同州。对于不同州公民案件,除个别例外情形,美国联邦法院将适用法院所在州的法律。
联邦法院法官的提名、审核和任命程序都由《美国宪法》所规定。为确保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司法独立性,美国制宪者反对由美国国会选任联邦法院法官,而赞同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后任命终身职。总统对于其任命的人选通常会考虑政治因素。
联邦法官的任免在美国是一件重大政治活动,特别是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免,体现了美国政治结构的平衡与制约原则,总统控制提名权,国会通过审核权限制总统对司法的过分控制。《美国宪法》对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须是美国公民;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启动弹劾程序的权力在国会众议院,审议弹劾案则是国会参议院的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或者严重品行不当,任何其他原因都不能构成弹劾的理由。国会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实际选任程序因选任低级联邦法院法官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而有所不同。
低级联邦法院法官的提名人选名单通常由美国总统会同司法部长及其他顾问协商拟定。另外,和总统属于同一政党的参议员有相当大的权力向总统推荐和否决低级联邦法院法官提名人选。低级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安排各州不同,在某些州甚至允许反对党的参议员推荐低级联邦法院法官提名人选。
美国总统提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召开听证会,以得到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查和参议院全体参议员的建议与同意。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批准是政治角力的产物。虽然有政治因素介入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但这并不代表那些被美国总统提名及任命的联邦法院法官不胜任。如果一位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被美国律师协会给予负面评价,那么他就很难得到众议院全体众议员的同意。
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提名过程中,以下因素起着重要作用:“政党的影响、司法部长的影响、美国律师协会的影响和参议员的影响。”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历史来看,政党政治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可以说“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批准,一直是政治角力的产物。”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美国宪法》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权力的联邦政体。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联邦系统中的法院在许多方面与州法院的运作方式不同。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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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9月30日,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受理的案件量上升了2%,联邦上诉法院新受理的案件量保持相对稳定,下降了不到1%,联邦地区法院新受理的案件量下降了14%,破产法院新受理的案件量上升了16%。审前程序分流的案件量上升了3%,缓刑办公室处理的案件量下降了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上升了2%,从2022司法年度(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4159件上升到2023司法年度(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4223件。司法援助案件量下降了2%,从2022司法年度的2907件下降到2023司法年度的2847件。收取诉讼费的案件量上升了10%,从2022司法年度的1252件上升到2023司法年度的1376件。在2023司法年度,共讨论案件69件,64件得到处理,55件签署了正式判决。而2022司法年度讨论案件68件,66件得到处理,55件签署了正式判决。在2023司法年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发布了4份经讨论的一致性判决意见书。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量相对稳定,下降不到1%,从39987件下降到39788件。和新冠疫情前的2019年相比下降了18%。和上一司法年度相比,民事上诉案件下降了2%,数量为21270件。刑事上诉案件上升了4%,数量为10067件。涉及行政决定的上诉上升了8%,数量为4992件。其他上诉(包括破产上诉、原始程序案件上诉以及其他各类上诉)案件下降了12%,数量为3459件。其中包括占48%的无律师代理案件在内的民事上诉案件上升了3%,数量为19101件。犯人提出的诉讼申请占上诉案件的21%,数量为8388件。87%的犯人提出的都是无律师代理的诉讼申请,相比而言,其他民商事上诉案件中无律师代理的诉讼比例占38%。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为290896件,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下降了14%。持续占较大比例的案件主要是集中在佛罗里达州北部地区的耳塞产品责任跨州诉讼。2024年该类诉讼共收到23624份起诉书,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下降了50%。除耳塞产品责任跨州诉讼外,2024年民事案件下降了9%,数量为267272件,与2020年相比下降了不到1%。
跨州案件(不同州公民间的诉讼案件)2023年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上升了47%,2024年又下降了33%,数量为104254件。案件数量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是上述案件都是耳塞产品责任案件,而这些案件大都是跨州案件。
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即根据《美国宪法》、法律或条约提起的诉讼,其中美国不是一方当事人)上升了2%,数量为141000件。涉及民事权利或犯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8%。民事案件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上升了10%,数量为40719件,而涉及犯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下降了不到1%,数量为40841件。
美国作为原告的案件下降了2%,数量为3069件。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下降了3%,数量为42567件。社会保险案件、移民案件和犯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占所有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的81%。民事移民案件上升了10%,数量为12183件。犯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下降了12%,数量为8341件,社会保险案件下降了8%,数量为13845件。
民事移民案件涉及入籍申请和移民身份等问题,刑事移民案件涉及非法入境和重新进入美国、偷运外国人、欺诈和滥用签证或其他许可证等问题。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为69673件,和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上升了6%,而和2020年相比则下降了6%。其中占刑事案件最多的是移民犯罪案件,上升了30%,数量为25446件;毒品犯罪案件下降了8%,数量为16735件。
90%的移民犯罪案件来自美国西南地区的五个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是:亚利桑那州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得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为504112件,和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上升了16%,而和2020年度相比则下降了18%。
90个地区的破产法院中87个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量均有上升。2023年,有85个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量上升了。这表明新冠疫情对破产申请的一些影响,包括暂停驱逐和某些止赎行为以及消费者支出减少等情况,仍在持续减弱。
非商业性(主要为消费者)案件数量约占破产案件数量的95%,和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上升了16%,数量为481350件。商事案件数量上升了33%,数量为22762件。与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第7章有关的案件数量占所有破产案件数量的59%,上升了20%,与第11章有关的案件数量上升了39%,与第13章有关的案件数量上升了10%。
截至2024年9月30日,美国联邦法院入监关押的罪犯121777人,比上一司法年度总数下降了1%,和2020年相比下降了5%。从矫正机构释放后接受释放监管的人数与上一司法年度相比下降了1%,共109174人。其中包括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在内的审前程序案件上升了2%,共72899件。
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关于所谓“对等关税”的行政令,宣布美国对贸易伙伴加征10%的“最低基准关税”,并对某些贸易伙伴征收更高关税。特朗普将4月2日称为美国“黑奴解放日”。当地时间5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阻止了美国总统特朗普在4月2日“解放日”宣布的关税政策生效,并裁定特朗普越权,对向美国出口多于进口的国家征收全面关税。位于纽约曼哈顿的国际贸易法院表示,《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国会独家权力来规范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而总统声称为保护美国经济而行使的紧急权力并不凌驾于这些权力之上。特朗普政府在该项裁决发布的几分钟后提交了上诉通知。白宫发言人库什·德赛严厉谴责了该裁决并表示,非民选法官无权决定如何妥善应对国家紧急状态,特朗普政府会动用一切行政权力来应对这场危机。
The Federal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uscourts.2025-05-29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制度.北京法院网.2025-05-29
有效应对美国联邦所得税税收争议的途径及建议——中国赴美投资企业视角.微信公众平台.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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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美国司法部.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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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ebrating 230 Years of the U.S. Courts.uscourts.2025-05-29
#美国司法制度#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有何不同?.微信公众平台.2025-05-29
裁定越权!美联邦法院“叫停”特朗普政府关税政策生效.百家号.2025-05-29
About U.S. District Courts.uscourts.2025-05-29
About U.S. Bankruptcy Courts.uscourts.2025-05-29
About the U.S. Courts of Appeals.uscourts.2025-05-29
28 U.S. Code § 44 - Appointment, tenure, residence and salary of circuit judges.法律信息研究所.2025-05-30
Judges.cafc.2025-05-30
About the Court.cafc.2025-05-30
【法海】美国的司法审查权.微信公众平台.2025-05-29
(连载八十二)诽谤诉讼中的新闻自由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黄冈市院女干警读给你听).微信公众平台.2025-05-29
24年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站在大选争议核心.百家号.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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