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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又名:巡回上诉法院,英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主要裁定来自于其联邦司法管辖区内对于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该法院位于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制度源于宪法,1789年《司法法》创设初步框架,后因案件增多,1891年《埃瓦茨法案》设“巡回上诉法院”,形成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双层结构。1925年最高法院自由裁量权扩大,形成“金字塔”型结构。1982年4月2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建立,虽主要受理专利案,也受理其他类型案件,其整体结构及功能此后基本稳定。2025年5月29日,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关税超出了授予总统的权限一天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暂时恢复了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关税。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组织结构分为法官工作室内部关系结构和法官(及其工作室)之间关系结构两个部分。上诉程序由统一适用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确立基本框架,并由各上诉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院规则及内部操作规程作为补充。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制度首先来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规定。但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极为简略,除了规定最高法院拥有联邦司法权之外,仅模糊地称“下级法院由国会因时之需予以建立”。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创设了联邦法院系统的初步框架,除一个拥有6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之外,设立了按地区划分的3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的案件均可向最高法院提起权利性上诉,后者在当时并不享有对上诉进行裁量选择的权力。随着领土的扩张,人口数量的增多,商业贸易的发展,涌入联邦法院的纠纷日益增多,上诉案件数也随之急剧上升。由于所有初审案件均可提起权利上诉,最高法院作为唯一的上诉法院过于负荷。这一状况直到1891年《埃瓦茨法案》(the EvartsAct)的通过才有彻底改观。该法案为每个巡回区设立了一个“巡回上诉法院”,作为听审来自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上诉案件的专门法院。一方面,巡回法院有限的上诉管辖权被剥夺,仅保留初审管辖权;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大幅缩小了受理上诉案件的口径,仅听审来自“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并需要满足“文书移送令状”或提请的严格标准。这样就形成了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的双层上诉法院结构,而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并列作为初审法院。因为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功能重叠,且运行成本高昂,因此在1911年被彻底取消。与此同时,巡回上诉法院正式更名为“上诉法院”。
1925年,美国国会大幅度扩大了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至此,大致形成了金字塔”型上诉法院结构。在双层上诉法院体系中,上诉法院受理权利性上诉,意在纠正初审判决的错误;最高法院行使裁量性复查,旨在维护合众国司法的统一。由于上诉法院在渊源上是最高法院上诉功能的延伸,因此上诉法院也贯彻“法律审”,即只关注本辖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适用问题,而对初审法院发现的因案而异的事实问题则很少加以干预。虽然上诉法院的功能逐渐向维护区域司法统一演进,并且伴随着上诉法院的分设、创立,但这种整体结构及其功能在其后80多年中基本保持稳定。
自1979年2月27日,美国前总统卡特在一则特殊的讯息迫使国会建立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开始,国会两院经历了数次讨论与表决,直至1982年4月2日,这一提案才由前总统里根正式签字施行。同时法案中还表明,国会并不会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创立为只接纳专利案件的绝对的专门法院。尽管所有的专利上诉案件最终都将收归于这一所法院,而位于其管辖权内的其他类型案件,也可由此法院受理。实践中,专利案件占该院总受理案件比重的一半左右,其余一半以上的案件包括来源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诉讼、退伍老兵案件、合同案件,以及商标案件等在内的诸多类型。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组织结构分为法官工作室内部关系结构和法官(及其工作室)之间关系结构两个部分。
法官室“内部结构”即法官与助理的组织角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每年每位上诉法官都会收到上百份来自最优秀法学院的求职简历,从中挑选若干名进行面试,确定2到4名最终人选。通常只有精英法学院的最出色的学生才有可能担任上诉法官助理。大多数法官沿袭传统,以一年为期聘用助理,只有极少数法官会选择更长期限甚至不定期限。对法官的司法工作而言,法官助理主要发挥四种作用:(1)协助法官准备口头辩论和合议,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争点进行检索和研究,并以“法庭备忘录”的形式归纳他们的研究结果;(2)将相关案件材料整理成法庭簿册;(3)充当法官意见及其依据的“咨询人”,即作为询问和讨论的对象,检验法官判断和理由的可接受性;(4)辅助法官撰写司法意见。其中撰写法庭备忘录和草拟司法意见书是最重要的两项职能。
法官及其办公室之间的组织结构主要指法官(室)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渠道和相互关系。因为上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之间是否围绕案情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合议,每位合议庭成员是否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参与判决的形成,对上诉审判的合法性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只有一位法官主要负责开庭准备及意见撰写,其他两位法官依赖他她的判断,合议制就形同虚设。这对立法者和公众而言是一种欺骗。因为实行合议制就是要求上诉法院以三种彼此独立的视角研究和审视案件,并通过有效的讨论形成一个法院意见(难以被多数意见说服的才撰写少数意见)。与此同时,如果上诉法官过于强调个性,以法官室为单位各自为阵,可以想见将出现更多的反对意见和并存意见。其结果,上诉法院的协同合作风格被破坏,先例的道德和法律权威受到削弱。因此法官之间交流的途径、方式、频率、效能对上诉法院集体决策的程序结构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截至2023年,美国联邦法院系统除最高法院之外共有13个上诉法院。除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外,其他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本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行政机关的上诉案件。来自地区法院和来自行政机构的上诉案件量之比约为4:1。各上诉法院法官人数规模并不一致。最小的是第一上诉法院,只有6个法官职位。其最大的是第九上诉法院,有28个法官职位。虽然各上诉法院都有专门的法院总部,但大多数法院的法官并不待在他们的总部法官室,而是分散在辖区内的不同城市办公。比如,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的法院总部在圣弗朗西斯科,但只有两名现任法官待在那里,其余法官常年分驻各地办公。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由统一适用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确立基本框架,并由各上诉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院规则及内部操作规程作为补充。联邦上诉法院与地区法院不仅存在外观上的显著差异,程序本身也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在上诉法院内部,一律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像初审程序由一名法官主持庭审;法官倚重书面材料而非富有剧场效应的“交叉询问”来裁判,陪审团无其适用余地;主要是一个法官询问,律师回答而非双方辩论对抗的过程等。
上诉程序起始于上诉人向地区法院助理递交上诉告知书。主要的上诉材料包括上诉案卷与法律理由书。法律理由书通常概括事实、呈示争点、援引初审档案、收集并分析相关法律资料(成文法、先例、权威学说等),首先,在口头辩论严重缩水甚至被大量取消的现实下,理由书几乎是律师唯一有序、完整地陈述其理由并对法官进行说服的机会;其次,大多数法官在口头辩论前会阅读理由书,这意味着在听取辩论前已经形成了初步判断;再次,法官及其助理在起草判决书时可以反复阅读理由书,。在收齐这些材料后,上诉法院的审判工作才正式开始。主要包括:
1、筛选。作为法律审法院,为确保法院有充足的时间投入法律问题的研究,必须确保案件审理负荷是可控的。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这就是筛选程序的功能。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规定,如果3名法官经过审查法律理由书和审判文档后一致同意无需口头辩论的,可以撤销口头辩论,以程序性裁决的方式终结上诉。法官衡量是否撤销庭审的标准主要有三条:(1)上诉是轻率的;(2)上诉涉及的决定性事项或全部事项已被权威性判定;(3)法律理由书和审理文档足以展示案件事实和法律理由,口头辩论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联邦上诉程序规则没有规定“筛选”程序的操作规程,在实践中一般由事务律师负责审查案卷材料,根据这些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筛选。如果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就由事务律师撰写备忘录,向事先确定的3名法官进行报告,由该“选合议庭”以简易方式结案。被过滤的案件的裁决书非常简单,有时只有一个词:维持(原判)。自20世纪60年代上诉法院案件负荷不断增加以来,以这种简便方式处理的案件所占比重一直维持在相当高的比例。
2、开庭审理。事务律师选取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上诉法官通常只给一方当事人不超过30分钟的口头辩论时间,有时甚至压缩到每方10分钟。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贯穿着法官不时地打断和询问,当事人必须做出回答,有时还得不到延长陈述时间的机会。如果一方当事人(其实是其律师)未到庭,法院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除特别情况外,法院根据法律理由书进行裁判。
3、审判会议。在连续听审完几个案件之后,合议庭会及时召开秘密的“审判会议”,对之前的全部案件逐一进行讨论。合议是3位法官围绕案件实体内容进行讨论的唯一的机会,是集体决策机制最重要的一环。理论上各位法官会坦率地表达对案件事实要点和法律依据的看法,提示应注意的事项。之后法官进行投票,按照“多数决”原则(2:1或3:0)形成暂时的判决意见,并决定是否撰写发表的司法意见以及分配撰写任务。如果认为无需撰写,法庭就制作简要裁决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作为公开档案在法院助理办公室保存。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在2006年实体终结的上诉案件中,84.1%的司法意见或命令没有发表。(2)如果首席法官是合议庭成员,一般由其分配撰写任务。由于上诉法院不像最高法院每个案件都采用全席审判,首席法官并不总是参与审理。当首席法官缺席时,通常由主审法官分配。
4、撰写意见。撰写司法意见书是上诉法官最重要也最耗费司法资源的工作。通常一位上诉法官在经过3至5天的开庭审理后,会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在3至4周时间内起草6到10份判决书。在初稿撰写完毕后,分发给其他法官,经全体法官签署后作为法庭判决公布,由此在理论上产生先例效力。对多数意见的推理过程、判决理由或整个判决主文持不同观点的法官可以撰写并存意见或反对意见,附于法院意见之后。在此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之间进行质疑、解释和说服,可以更改原先的立场,因而有可能导致判决发生改变(例如“2:1”变成“1:2”)。在此意义上审判会议中根据投票形成的判决意见仅具有临时效力。所有的司法意见,包括反对意见或并存意见的作者都会署名。上诉法院裁判的读者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还包括其他法官、律师群体,甚至涵盖法律研究者及法学院学生。
在例外情况下,即使法院公布了合议庭的司法意见,仍然会因为与最高法院或本院的政策偏好相左而通过全席审判被否决。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重新听审,在任且没有丧失资格的法官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进行由全体法官参加的重新听审。
截至201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自创立以来共任命了六届首席法官,第一届首席法官Howard T. Markey曾是合并前的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在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背景下,他早年服务于美国陆军,退役后获得法律学位并在芝加哥的私营律师事务所中从事了二十余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律师工作。受时代背景影响,后来的五届首席法官中也多有入伍经历,但仅有一位前首席法官,Haldane Robert Mayer,拥有理工科学士,而其余的首席法官都是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专利审判经验。现任首席法官Randall R. Rader在获得法律学位之前曾于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攻读英语学,尽管没有理工科教育背景,但多年的审判经验赋予他对专利系统丰富而独到的见解。Rader法官多年来还一直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专利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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