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石百科
刘健春,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于1986年毕业于渝州大学(现重庆工商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曾任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2010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健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8.9096万元。
1982年至1986年在渝州大学(现重庆工商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学习;
1986年至1989年在西南信息报(现新女报)工作;
1989年至1997年在重庆晚报工作,历任摄影部副主任、主任、总编室主任、编委;
1997年至2000年在重庆日报工作,任总编室主任;
2000年至2003年被抽调到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工作,挂职新闻处副处长,其间于2002年7月被任命为重庆日报副总编辑;
2004年在重庆日报工作,任重庆日报副总编辑;
2004年11月正式调到重庆市委宣传部,随后任新闻处长、副部长。
2010年7月末突然被检察机关带走,成为重庆市“打黑除恶”行动中倒下的又一名党政官员。
2010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涉嫌受贿罪案。(有报道指出其是被情妇的丈夫举报)诉机关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刘健春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代理、案件仲裁、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贿赂折合人民币1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院宣判
2010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健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8.9096万元;佳能牌照相机一部,浪琴牌男士手表一块,苹果牌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重庆日报副总编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广告业务代理、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法院认为,刘健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健春在案发后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同种较重的受贿罪行,且退清了受贿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健春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