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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与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署办公,驻地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应急管理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机关事务管理局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局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大兴安岭地区农业农村局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区行署办公室
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区教育局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区自然资源局
地区生态环境局
地区商务局
地区民政局
地区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局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科学技术局
地区粮食局
地区水务局
地区统计暨普查局
地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金融服务局
地区审计局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是时,大兴安岭特区属有松岭区、新林区、塔河区。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6年4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嫩漠公路”以北和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为南部划入大兴安岭特区的行政区。
1967年11月26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
1968年4月,设呼中区。
197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原属黑河市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全建制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原属牙克石市林管局管理的阿里河、甘河、吉文和克一河林业局划归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领导。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隶属于黑龙江省林业总局。
1970年8月5日,设古莲区和阿木尔区。
1977年3月,设图强区。
1979年5月3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原属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仍由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原属地权不变。阿里河、甘河、吉文和克一河林业局划归牙克石林管局管辖。同年6月,大兴安岭林管局为林业部直属企业。
1980年9月4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行政公署,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81年5月14日,古莲区改设漠河市,塔河区改设塔河县;图强区撤销。
1982年3月6日,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企业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单独运作,仍直属林业部,与行政公署合署办公。
198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所在地加格达奇区为县级区建制。
1996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020年12月25日,被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授予“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机构设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2-08-14